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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各地都举行了不少与之相关的宣传或专项整治活动。然而,当人们从地铁出站口周围出售盗版光盘的摊位旁经过时,可曾意识到有一种“拷贝”更加明目张胆,那就是对知名建筑的廉价复制。
建筑物给人的第一个印象来自于它的外观,而独特的外观则体现了建筑设计师的美学构思。这种构思可能被他人剽窃并借此牟利,因此应当由其创作者享有建筑作品的“肖像权”,并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当然这种保护只涉及建筑作品的外观,包括线条、装饰、色彩等,不涉及建筑材料、技术方案及建筑物的装潢等。
我国早在1990年9月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然而直到2001年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才在其第三条第四款中同时规定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进行保护。这意味着建筑作品终于告别了隶属于美术作品的时代,成为独立的客体受到法律的保护。
7年之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建筑外观侵权。原告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其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予以改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09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列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首。最高人民法院曾这样评论道: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作品着作权的纠纷案件不多,本案判决具有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筑业发展迅速,各种类型的新建筑大量涌现,但是抄袭现象并不鲜见。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要查收盗版光盘,还要查处“山寨”建筑。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增强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从而鼓励创新。也唯有创新,我国的建筑设计水平才能稳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