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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